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淳)决字[2025]第2015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华蓥市高兴*******,现住长沙市浏阳市淳口*******。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16时许,贺X程窜至浏阳市淳口镇山田新村集镇组XX商店,见店内无人,遂生盗窃想法。在其店内香烟展示柜第三层中,盗窃硬荷花香烟一条、软玉溪香烟一条、南京煊赫门香烟一条、天天向上香烟一条,将盗窃物品装至随身携带的塑料袋中,在其离开至隔壁店面前坪时被店主杨X发现抓获并报警,贺X程所盗香烟价值7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贺xx的陈述与申辩;2、杨x的询问笔录;3、辨认笔录;4、指认现场照片;5、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6、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