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北)决字[2025]第203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1时许,何xx为图财,在湖南省长沙县xx镇xx村龙虾大闸蟹批发店内,趁受害人周x不备,将周x放在店内饮料柜前一凳子上的手机装入其裤子左口袋内盗窃走。另查明,周x的手机为一台OPPOA3pro(12+512G),现价值约1500元许,其手机壳内有100元现金,为1张50元人民币(何xx已用于个人消费)、1张20元人民币、3张1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何××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周蓉店内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