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巡特警大队)决字[2025]第0548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胜桥*******,现住湖南省常宁市胜桥*******。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凌晨0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陈x、陈x、秦x在常宁市泉峰街道办事处南一环御豪休闲会所P06房间洗手间内采用鼻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氟胺酮,经常宁市公安局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陈x、陈x、秦x、陈x的新鲜尿液进行尿液检测,违法行为人陈x、陈x、秦x、陈x的尿样均呈氟胺酮阳性反应,另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提供了毒品氟胺酮给陈x、秦x、陈x吸食。
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有违法行为人陈x、陈x、秦x、陈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陈x、陈x、彭x富、曹x旺、廖x湖、蔡x等人的证人证言,尿检结论及照片,检查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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