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余)决字[2025]第1343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南京*******,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南京*******。
  现查明:经查明,“肖XX”长期通过代购飞机票的方式进行“跑分”,其通过闲鱼APP找到代购飞机票的商家并与其建立代购机票的渠道,由闲鱼商家以低于飞机票的实际价值的价格吸引客户购买机票,商家接到客户订单后,将客户的订票信息及证件信息提供给“肖XX”,“肖XX”则通过飞机聊天软件找其上线提供的来历不明的银行卡卡号及密码来购买机票。成功购买机票后,商家将客户支付的购票款扣除商家所获利润后,将剩余的购票款折算成U币支付给“肖XX”,“肖XX”再从中扣除价值机票原价5%的U币作为自己的利润,然后“肖XX”把剩余的U币再支付给其上线,完成“跑分”。 违法行为人徐X于2025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2日凌晨2时许,在耒阳市XX街道XX小区X栋X楼X号房间内,接受一名名叫“肖XX”的男子雇佣,利用两台苹果手机与一台小米笔记本电脑进行“跑分”,“肖XX”按每天100元的价格雇佣徐X进行操作,截止被抓获之时,徐X共收到“肖XX”支付的三天工资共计300元。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肖XX问笔录、违法行为人徐X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