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温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碧桂*******。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5时53分,吴某(身份证号XX)驾驶一辆车牌为湘AXX的小型汽车途经长沙市XX与XX交叉路口时,被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吴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驾驶证查询记录;6、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电话查询记录;9、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湖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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