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2014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1月5日,黄X磊明知王X松(已行政处罚)驾驶的牌照为鲁FXXV61厢式货车为非危险爆炸物品运输专用车辆,仍委托其帮忙运输烟花爆竹至湖南衡阳销售。黄X磊带领王X松至浏阳市大瑶镇南山村XX仓储、浏阳市大瑶镇南阳村XX仓储装载烟花爆竹100余件后,黄X磊安排王X松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上路运输,途径大瑶镇浏洪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025年8月3日黄X磊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1、黄XX、王XX的陈述与申辩;2、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3、提取笔录和提取照片;4、视频截图;5、辨认笔录;6、归案经过;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黄**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