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2036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津市市药山*******,现住湖南省津市市药山*******。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8时30分,张X夫伙同雷X在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福X星中心小区颂X江饭店前坪,采取雷X放风、张X夫拉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盗窃受害人曾XX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凯迪拉克牌SUV车辆内现金180多元现金,后离开现场。另查明,2025年8月3日凌晨01时30分许,张X夫伙同雷X在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XX安置区X8栋楼下,采取雷X放风、张X夫拉车门进入车内盗窃财物的方式,盗窃受害人王X停放在此处的白色奔驰牌小轿车内的5元现金后离开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雷××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到案经过、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