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924号
被处罚人向**,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梅*******,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梅*******。
现查明:2025年3月底的一天,向X敏在新化县洋溪镇XX村鹅溪河边一民房地下室胡X申、邓X安等人开设的“押宝”槽子参与“押宝”赌博,向X敏每把下注100元至500元,输了1000多元。过了两三天后,向X敏再次来到鹅溪一民房7楼胡X申、邓X安等人开设的“押宝”槽子参与“押宝”赌博,向X敏押了1小时左右的宝,输了1000多元。2025年4月份的一天,向X敏再次前往白溪镇XX坪一民房1楼胡X申、邓X安等人开设的“押宝”槽子参与“押宝”赌博,向X敏押了1小时左右的宝,输了1000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向**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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