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586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黄茅*******,现住湖南省溆浦县黄茅*******。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08时许,李××在溆浦县黄茅园镇紫×村自家屋与邻居杨××(1954年8月15日出生)屋交界处浇筑水泥,杨××、唐××(1955年11月8日出生)夫妻认为影响其家的排水,为此双方发生冲突。李××持一把铁锹将杨××的左大臂划伤,后又持铁锹将唐××的鼻子打出血,造成杨××、唐××受伤。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溆浦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溆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