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921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01时许,罗××刷到前男友袁××与其女友袁××、袁××弟弟袁××等人在新化县上渡街道学府路“××烧烤店”吃夜宵的朋友圈,罗××觉得与袁××生育的女儿户口未解决,而袁××却和现女友喝酒吃夜宵,于是罗××就联系曹××、罗××到烧烤店门口找袁××要说法,罗××就叫了几名朋友一同到烧烤店门口帮忙。罗××在店门口找到袁××等人后便对袁××进行辱骂,袁××见状就与罗××等人进行争吵,争吵中罗××用手朝袁××打了一个耳光,随后双方人员扭打在一起,造成罗××、曹××、罗××、袁××、袁××、袁××均轻微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资料、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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