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121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芙蓉*******,现住湖南省桑植县芙蓉*******。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向××、钟×在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公寓6楼××电竞酒店602房,以抽电子烟的方式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烟弹的电子烟,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向xx、钟x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结果(阳性)、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