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83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洋塘*******,现住湖南省永兴县洋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23时许,在五岭大道欢X烧烤店门口,顾客廖XX因喝醉酒因餐费一事与店主黄XX产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推搡。后面店员雷XX从后面抱住廖XX并控制其双手的方式,将其按倒在地上。店员陈X和店主黄XX则对廖XX进行拳打脚踢,导致廖XX身上多处受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监控视频、双方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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