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82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义*******,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义*******。
  现查明:2025年07月30日12时许,违法人周XX与李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X安置小区7栋2单元楼下因为停车问题引发冲突,周XX拿起旁边地上的砖头往李XX的左边背部打了一下,随后李XX躺在地上,周XX又用脚踢了李XX的左小腿一下。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监控视频、双方当事人笔录、常驻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