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刑)决字[2025]第1557号

  被处罚人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范湖乡闫柳村油李,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违法行为人闫X龙明知不能出租出借出售本人银的银行卡给他人使用的前提下,仍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号:621XXXXXX06,提供给其发小周X阳(另处)用于收取受害人文某某被诈骗的资金4500元,违法行为人闫X龙在收到受害人文某某的转账后提现到其微信账号内,并向周X阳借用1000元,2025年6月18日21时28分,通过微信转账3500元到周X阳妻子张X意的微信账号内,2025年8月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闫X龙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分局侦查一中队的协助下被抓获,到案后,并主动退赃1000元给受害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卡流水记录、转账记录及相关材料、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闫**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