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247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甘棠*******,现住湖南省双峰县甘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杜X为图财,在2025年7月底至2025年8月初期间在XX贴黄色贴纸。在2025年08月01日凌晨,杜X和龙XX在娄底市XX广场、XX街张贴色情小广告;在2025年08月02日凌晨,杜X和龙XX在娄底市XX路口附近张贴色情小广告。杜X期间共发放色情贴纸700余张,获利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06月09日因贴色情广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新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