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8月2日期间,陈XX在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XXX村家中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在上线杨XX处参与“地下六合彩”形式的赌博,共计下注参赌输5万余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参与“地下六合彩”“赌球”“扳砣子”“斗牛”“三跟(公)”“推牌九”等方式的赌博坐庄,或者单注金额一百元以上或全场输赢额一万元以上的,属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