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1009号

  被处罚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梅溪*******,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嘉顺*******。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4时26分许,违法行为人邵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长沙XXXXXXX二轮电驱动车(车架号尾数XXXXX)经过长沙市XX区XXXXX地铁站公交站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XX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现场邵某某无法出示任何合法有效驾驶证件,民警遂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凭证将其车辆扣留,口头传唤邵某某到XX交警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经警务系统查询,邵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该车悬挂的长沙XXXXXXX号牌系其他车辆号牌,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二轮电驱动车(车架号尾数XXXXX)符合摩托车相关标准,隶属于机动车范畴。违法行为人邵某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询问笔录;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扣车凭证;6、其他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