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菱)决字[2025]第0629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芦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芦洪*******。
  现查明:2025年07月19日04时许,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河西XXX酒吧附近,彭X醉酒后一直追着杨X说话,还试图搂抱杨X的朋友潘XX,潘XX用右手掐住彭X的脖子,将彭X推倒在地,导致彭X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陈述;2、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5、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受害人有不当行为,且违法行为人情节较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