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武)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舜峰*******,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舜峰*******。
  现查明:2025年01月23日22时许,雷X华、雷X峰(未到案)、王X杰、唐X一、蒋X琪、盘瑶玲(未到案)六人一同在临武县XX酒店8408号房,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电子烟弹由雷X华出钱,雷X峰、王X杰两人外出购买。
  以上事实有雷X华、王X杰、唐X一、蒋X琪等人询问笔录;开房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临武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