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775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黎家*******,现住湖南省祁阳市黎家*******。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9时许,刘xx与黄xx在黎家坪镇xx村四组因口角发生纠纷,刘xx与黄xx两人拉扯过程中倒地,倒地后,黄xx用牙齿将刘xx的右手食指和中指咬伤,刘xx将黄xx的左手手腕咬掉一整块皮肉,并用左手将黄xx的脸部、眼睛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受害人的陈述、伤势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