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枫)决字[2025]第191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凌晨3时左右,在新化县枫林街道XX酒吧内喝完酒的刘X到了门口,见外号叫“雄爆在”(经查:吴X纯,未到案)的人拉扯一个叫“小猫”的女子。刘X因在酒吧内认识这个“小猫”,上前搭着“雄爆在”的肩膀,即而发生口角,“雄爆在”推了刘X一下后,刘X这边的人立刻上前和“雄爆在”打在一起,“雄爆在”被打倒在地后,刘X等人继续踢了“雄爆在”。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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