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342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大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大和*******。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刘×仁,于2024年阴历十一月底至十二月初的一天下午,在耒阳市五×牌汽车站前,从一名陌生男子手中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无牌二手白色爱玛牌电动车,该电动车系受害人刘×祺于2024年12月24日被盗的电动车。该电动车系受害人刘×祺于2022年以4000余元的价格购入(具体价值待鉴定)。
以上事实有刘×祺、刘×仁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车辆合格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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