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201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5年07月12日晚,张X园雇请司机黄X富驾驶车牌为湘A0XXX货车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可证》的情况下装载535件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输至江西省修水县,途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高速收费站入口处时被浏阳市交通局南区中队工作人员当场查获,之后该案移交我局调查处理。
  以上事实有1、张X园的陈述与申辩;2、黄X富的陈述;3、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4、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