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洞)决字[2025]第2119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洞阳*******。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邓某在明知上线陈某(已另处)、贺某(已另处)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到下线,介绍十余名下线前往上线指定的地点办理电话卡,下线办理的电话卡交给上线,上线将报酬支付给邓某,邓某再将办理电话卡的报酬支付给下线,从中赚取差价,邓某从中获利500元。经查,贺某在收到电话卡后,在雨花区将卡贩卖给上线牟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伍佰元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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