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欧)决字[2025]第0645号
被处罚人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欧江岔镇汾湖洲村*******。
现查明:2020年3月5日,任X因犯盗窃罪被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2000元。2025年8月2日2时许,任X骑自行车前往欧江岔镇XXX村陈XX家门口地坪内,将挂在晾衣架上的两条女士内裤盗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属情节严格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下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任*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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