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828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笆篱*******,现住湖南省宜章县笆篱*******。
  现查明:2025年08月03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谭**在郴州市北湖区罗XX农X银行门口向受害人冯X推销手机,用一部可正常使用的苹果16山寨机给冯X体验,冯X同意购买并使用微信扫码付款给谭X亮350元钱后,谭X亮却将另一台不可正常使用的苹果16模型机与可正常使用苹果16山寨机掉包后卖给冯X。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微信账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