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新)决字[2025]第099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
  现查明:2025年7月,违法行为人蒋X伙明知上线“亿元金鸿泰”(飞机昵称)在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情况下,为谋取不法利益,与上线一起使用“永辉云仓”APP下单购买黄金豆的方式转移被骗人资金,蒋X先使用虚拟币USDT缴纳押金给中介平台,使用购买的手机号17380281457注册账号并收取黄金快递包裹,收取包裹后变现卖掉,从每克转移黄金提成获利20元,剩余资金归上线所得。2025年8月2日上午,在长沙市天心区通用时代小区17栋菜鸟驿站门口正在收取、转移4个黄金快递包裹(黄金重为126克)时被民警现场抓获。 另查明:2025年7月31日,违法行为人蒋X指使同伙违法行为人向X龙在长沙市雨花区XX央玺、长沙市天心区XX顺丰营业部站点收取被诈骗的黄金快递包裹2个(共计70克重);收取后由违法行为人向XX找金店回收变现卖掉,违法行为人X与向XX分别获利700元。其中湖北襄樊的受害人王X被人以网上购买黄金退差价形式诈骗20280元,所购买的黄金使用顺丰快递邮寄其长沙市被违法行为人蒋X、向XX取走并变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蒋X的陈述,同案人向XX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及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柒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柒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