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红)决字[2025]第1998号
被处罚人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1时许,在邵东市大禾塘街道缤纷环球城附近,李x因挪车一事与宁xx发生口角,在争执过程中宁xx打了李x脸部三耳光,致李x脸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宁**本人供述、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宁**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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