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洋)决字[2025]第1917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白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白溪*******。
现查明:2025年06月份,张X华、邓X安等人在新化县白溪镇鹅溪以及茶溪等地进行押宝赌博,参赌人员胡X益和刘X民(外号萨达姆)等人以100元到几千元不等下注,其中胡X益两次参与赌博共计输了五六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同案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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