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长)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徐X宇与受害人吴X系男女朋友,2025年8月2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徐X宇与受害人吴X因为情感问题发生矛盾,违法行为人徐X宇在衡阳市蒸湘区XXXXB6栋2单元20多层的消防通道对受害人吴X进行殴打,违法行为人徐X宇采用手抓头发和拉扯衣服的方式想将受害人强行拉回家中,在拉扯受害人吴X的过程中导致受害人吴X从楼梯滚落至下一层中间平台,在滚落至平台后违法行为人徐X宇用拳头打了吴X胸口部位一拳。经查2025年4月份违法行为人徐X宇与受害人吴X在石鼓区XXXX因为“争风吃醋”等问题发生争吵,后升级为肢体冲突,双方互有动手,违法行为人徐X宇使用掐脖子、打耳光等方式殴打了吴X,造成吴X半边脸部淤青,眼睛肿胀,脖子上有掐痕和淤青,徐X宇自身脸部受伤淤青;2025年6月违法行为人徐X宇在融冠XX因琐事体罚受害人吴X,让其下跪道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x宇的陈述申辩、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伤情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