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民)决字[2025]第063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洗车*******,现住湖南省龙山县民安*******。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X酒后来到龙山县XX街道XX路XX大酒店,其无故将酒店前台的玻璃制收银显示牌打碎。经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玻璃制收银显示牌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0元整。另查明彭XX于2023年3月3日因寻衅滋事的行为被龙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