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法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法相*******。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上午8时许,戴XX骑电动车来到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XX路XXX厂内,其在米厂的分离机旁的地上发现了一些稻谷,戴XX见厂内无人看守,便想将这些稻谷偷走后用来喂鸡。戴XX先用扫把将地上的稻谷扫在一堆,后用撮箕将稻谷装在随身携带的编制袋内,装了整整三袋,戴XX将稻谷装在电动车上,随后骑着电动车回了家。戴XX盗得的稻谷内含部分稻壳,价值1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戴**初次违法,盗窃财物价值金额较小,退还了盗窃物品,情节显著轻微,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武冈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