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金)决字[2025]第2011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何X宏为了非法牟利,在明知他人借用自己电话卡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号码为19572902XXX7的电话卡提供给李X波和胡X岚用于拨打诈骗电话,导致被害人张X翠被电信诈骗7556元,何X宏从中获利100元。2025年8月2日,何X宏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何X宏的陈述与申辩;2、同案人李X波与胡X岚的陈述;3、被害人张X翠的受案、立案材料;4、提取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记录;5、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证明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何**主动投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