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桃)决字[2025]第067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现住湖南省澧县澧西街*******。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19时许,违法嫌疑人刘**在澧县金龙玉凤酒店吃席,酒后乘坐周××的的士回家时,因车费问题,刘**先在的士车上用手打了周××一耳光,后下车继续追赶殴打逃跑中的周××的头部及面部,处警民辅警到达现场后,刘**继续殴打周××面部。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与到案经过;2、违法嫌疑人刘**的陈述与申辩;3、受害人周××的陈述;4、辨认笔录;5、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与治安监控;7、湘JY××××出租车车内监控;8、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澧县工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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