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涌)决字[2025]第1827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东源县仙塘*******,现住广东省东源县仙塘*******。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19时,违法人潘x航在郴州市北湖区东湾院小区x区xx栋帮助其上线(未核实身份信息)取电信网络诈骗资金12万元现金,上线承诺给他500元报酬。另查明,2025年7月31日,违法人潘x航在福建省漳州市福建永嘉家具公司门口为上线取得6万元现金并送至广东省河源市文化广场,获得500元报酬。潘x航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