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澧)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桑植县陈家*******。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2时许,在XX县XX镇XX网吧内,周XX将陈X放置在116号电脑座椅上的一黑色腰包盗走,包内有196元现金及卡片、证件若干,并将盗窃的196元现金中的4元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监控、视频侦查报告、指认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九、1.(1)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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