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63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农车*******,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上*******。
现查明:2025年7月29日下午14时许,在龙山县华塘街道XX社区居民的民房,违法行为人田X伙同向X、王X波、向X、刘X在该民房内以摇碗碗的方式赌博,单场输赢额达465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田*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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