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玉)决字[2025]第1167号

  被处罚人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
  现查明:2023年4月7日,宁乡市××中学××校区在校学生孙××和罗××在校内发生冲突。2023年4月10日下午,双方约在校门口解决之前的冲突。为此孙××叫来胡××,胡××又叫来林×等人;罗××叫来刘×、王××等人。双方在××中学××校区校门口附近碰面后对峙讲狠,其中胡××揪住王××的衣领并手持红砖恐吓对方,将王××推倒在地。胡××、林×一方在气势上压倒对方后准备驾车离开,刘×等人跟随、拦截林×驾驶的车辆。林×驾车作势要撞刘×等人,然后下车将刘×踹倒在地,胡××则再次手持红砖抵着刘×的脸,将刘×等人吓退,后胡××、林×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视频资料,孙××、罗××、王××、刘×等人的证言,胡××、林×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因林*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六十条(五)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林*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林*在处罚前已经被刑事拘留,应当折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