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246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
  现查明:陈XX与毛XX的父亲毛X是男女朋友关系,自2025年7月初学校放暑假至2025年8月2日的其中九天内,在XX市XX区X大桥XXX专营店内,陈XX因毛XX写作业的问题,多次使用竹条子和数据线抽打毛XX的双腿和双手等部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