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青)决字[2025]第067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5年8月2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朱韶峰、朱**、匡茶因自家自建房厕所需要发泡陶瓷回填,三人便商量去青树坪镇鸿运陶瓷厂偷发泡陶瓷。后朱韶峰、朱**、匡茶驾驶一辆银色的五菱牌小货车(经查车牌号为湘KN5862)到青树坪镇鸿运陶瓷厂,三人将放在工厂进出通道旁的发泡陶瓷搬到货车里,直至货厢装不下并开车将发泡陶瓷拖到了朱韶峰新建的住房一楼门面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取得受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