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东)决字[2025]第0527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郴州市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9时许,胡**在资兴市水电路小资味附近的一间杂房(李代红家旁边;两人系亲戚关系)找她的“茶几”,最后李代红告诉她,是她老公收拾杂物的时候搬出去了。此时胡**以为李代红就是故意最后才告知她。于是胡**便打电话向她的公公泄愤说“姓李都死光了”,站在旁边的李代红便提醒胡**骂人不要把姓李的都带上,但是胡**不听继续骂。接着李代红便骂“姓胡的都死光了”,然后胡**便冲到李代红家门口,两人互相骂架。首先李代红推了一下胡**,后面两人就扭打到一起。双方均采用了“抓头发”、“用嘴咬”的方式进行互殴。除此之外,胡**还采用“用碗砸”“用拳头打”的方式殴打李代红。导致李代红头部出现开放性的伤口,右手中指有破损;胡**右上胸破损。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询问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到案说明、证人证言、监控截图、医院诊疗记录等书证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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