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交)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云湖*******,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云湖*******。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19时许,当事人彭×会驾驶车架号为:LH×HLZ×8EH0×1797的普通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钓鱼园路段,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当事人彭×会身上有酒气,随即民警对当事人彭×会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2025年08月02日19时59分,检测结果为:36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民警通过全国驾驶人信息查询,2018年08月25日,当事人彭×会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东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户籍信息
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
3.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
5.首次饮酒查询结果单
6.违法事实图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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