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不决字[2025]第0196号
违法行为人欧**,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成*******,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成*******。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欧X强在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XXX山庄时惠仓超市下单购买物品时,在拿自己下单的物品时,发现前台有两个外卖订单袋子,趁工作人员不注意时,见财起意,将这两个外卖订单盗走,逃离现场后,发现该两个外卖为一包芙蓉王香烟和两包拆了外包装的100元和成天下槟榔,报案价值约105元。2025年8月2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欧X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盗窃的槟榔和香烟已被其吃掉。到案后,欧X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视频截图、谅解书、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欧胜强已退赃退赔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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