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北)决字[2025]第182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2025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违法人李x群与违法人李x丹因为李x群想要赎回女朋友的项链和手链的事情在郴州市北湖区xx家中产生争执(经查询李x群与李x丹二人系亲姐弟关系),在争执过程中李x群用手打了李x丹,李x丹用指甲抓了李x群,导致李x群身上有多处抓伤。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违法人的陈述、人身检查笔录、保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