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人)决字[2025]第0310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界牌*******,现住衡阳市雁峰区雷公*******。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0时许,朱xx趁石鼓区xx商业楼4楼xx酒吧没营业时进入酒吧包厢里,在包厢里翻找东西,将放在包厢柜子里面的一个装有苹果笔记本电脑的背包给偷走,并用自己随身带来的蓝色旅行袋将笔记本进行包裹,后将笔记本电脑偷走后拿回家中。
以上事实有朱XX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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