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8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3年11月3日,违法行为人刘XX介绍蔡XX提供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1708020736XXX)给他人用于洗钱。 后蔡XX提供的用于洗钱的农业银行卡共计收到被害人张XX转入的资金56300元。 蔡XX通过ATM机取现的方式将收取的5万元取出并交给上线, 通过支付宝转700元给上线,后刘*获利1200元。现经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定刘XX犯罪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同案人陈述、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蔡二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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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冷水江市政务服务中心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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