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245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凌晨4时许,谭xx在xx市xx区xx社区二大桥旁的xx烧烤店内吃东西时,因和前同事曾xx本就存在矛盾,后两人在喝酒时发生了口角冲突,谭xx先是用手对着曾xx脸部打了一下,后二人在马路上又起冲突,谭xx又用手机砸向曾xx的脸部两次,后经鉴定曾xx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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