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82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08月02日14时许,在郴州市×自建房,曾×在饮酒后其母亲冯×(1949年×出生,76岁)给他送了一碗凉鸭肉汤,曾×喝汤后认为不合口味,遂将汤泼洒在母亲冯×身上,并用手多次击打了冯×的左、右头面部。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人身检查照片、违法行为人供述辩解、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前科劣迹材料、户籍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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