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环)决字[2025]第0309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界牌*******,现住湖南省衡阳县界牌*******。
  现查明:2025年8月1日凌晨12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邹×田在衡阳市雁峰区××医院住院部15楼50床旁边的床头柜偷了一个墨绿色的荣耀畅玩50手机;2025年8月2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邹×田在衡阳市雁峰区解放路刘×顺螺蛳粉店内的员工放置个人物品的柜子里偷了一个双肩包,里面有一个黑色华为P30手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邹××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监控视频截图;4.现场指认照片;5.前科材料;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2023年11月,违法行为人邹**因犯盗窃罪被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4年8月, 违法行为人邹**因犯盗窃罪被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