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会)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李XX驾驶车辆路过益阳市赫山区会龙山街道XXX村,使用工具打伤邹XX饲养的狗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当场发现,后李XX驾车逃离现场。案发后李XX赔偿被害人3000元,取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九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实施盗窃,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系情节严重的违法情形,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8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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